2013年5月,武汉市人社局出台“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发〔2013〕43号),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如下五项调整:
■“补缴”时间不算正常参保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要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产假时间”延长
女职工生育,不仅产假从以前的90天延长至98天,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相应的也应明确为98天,“明确此项,以保证津贴办理的程序问题”。
■护理假津贴不再需《独生证》
用人单位连续为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作为申领必要条件。
■首次产检需到定点机构
怀孕职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后,应到武汉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首次产检;需要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进行就医。
■津贴申报规定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