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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疗救助指南(条件+类型+标准)

  武汉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市“三无”对象;

  (3)农村五保对象;

  (4)城乡孤儿;

  (5)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

  二、医疗救助类型

  1、住院救助

  在定点医院住院期间,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根据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和比例,定点医院垫资进行医疗救助。

  2、门诊救助

  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期间,经相关医疗保险重症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定点医院经核实对象相关信息后,按病种、比例给予门诊救助。

  3、患者在非定点医院诊治时,应垫付因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

  (1)携带申办资料及转诊证明、诊断书、出院小结和票据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街道、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享受救助。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对象,除卫生部门规定的危、急、险等疾病外,不给予救助。

  4、救助对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按规定在本市非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及其他赔付责任支付的医疗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

  1、住院救助: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年最高救助标准为5万元;其他疾病年救助标准为6000元(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患者可申请大额医疗救助)。

  2、门诊救助: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年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糖尿病、重症肺结核、重型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甲亢、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高血压Ⅲ期、红斑狼疮、严重烧伤、慢性重症肝炎、急性脑中风、瘫痪年救助标准为5000元。门诊救助金额纳入住院救助金额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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