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义务:
1、保障对象在事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或死产、户口外迁的,应当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会的于续;
2、当地居委会或管理市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核查时,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术就业的城市居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问,应当参加其所在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城市低保对象应承担义务:
1、保障对象在事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当其家庭实际收入发生变化时,或死产、户口外迁的,应当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会的于续;
2、当地居委会或管理市批机关按规定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定期核查时,应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术就业的城市居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问,应当参加其所在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