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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中有关问题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武政[2006]13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灵活就业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象范围及灵活就业形式的认定

  (一)关于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对象包括持有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1、2007年底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人员(即“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关于灵活就业形式。根据鄂劳社文[2006]36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是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以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的就业。主要包括:

  1、在街道、社区从事便民和家政服务工作(含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纫、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托老托幼、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从事个体经营或被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且未与之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临时工、帮工、小时工、承包工等。

  3、为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临时性、季节性生产服务(包括从事家庭加工手工业、生产企业临时工、季节工等)。

  上述符合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有关对象资格及灵活就业形式的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确认为灵活就业的对象;

  2、已实现灵活就业;

  3、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即领取了《湖北省就业证》);

  4、以个人身份在武汉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养老、医疗);

  三、关于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申领,即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填写《武汉市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及本人身体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灵活就业的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养老、医疗)凭证;

  (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街道接到申请后,将申领人情况在其住所在的社区予以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将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保补贴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金拨到街道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资金是拨付到街道还是区就业服务机构,由各区劳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由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

  4、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每季度申请办理社保补贴手续,在上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持《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按前述程序办理。

  四、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后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继续享受;

  (二)本通知下发前被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按照武财社[2003]618号文件规定已享受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期满后,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被企业或用人单位聘用且从事全日制或固定制工作的人员,因企业或职工本人原因,未将社会保险关系由个人窗口转入企业的,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如被用人单位聘用(从事非灵活性就业岗位)后,不再继续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五)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武政[2006]13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要求,严格把关,防止做假,真正落实好这一优惠政策。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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