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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办事程序:各定点医院经办人员费用申报时,门诊结算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附结算票据;门诊重症(慢性)病结算时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附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结算清单、专用处方,报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住院结算应提供《 年 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附费用每日清单、费用结算清单、结算清单汇总表,报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是否收费:否

  办事时限: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申报资料,次月底审核赔付完毕

  办理单位: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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