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利保险处和各区县社保中心 申办对象资格: 已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 申办手续: 申报补充养老保险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申请表; (2)单位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请表; (3)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申请表。 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单位: 人、万元 ┌──┬────────────────┬─────────────┐ │1 │上年末职工人数 │ │ ├──┼────────────────┼─────────────┤ │2 │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 │ │ ├──┼────────────────┼─────────────┤ │3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 │ ├──┼────────────────┼─────────────┤ │4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 ├──┼────────────────┼─────────────┤ │5 │上年末应付工资余额 │ │ ├──┼────────────────┼─────────────┤ │6 │上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 │ │ ├──┼────────────────┼─────────────┤ │7 │上年末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余额 │ │ ├──┼────────────────┼─────────────┤ │8 │申请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 ├──┴──────┬─────────┼─────────────┤ │区县社保中心意见:│主管财税部门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盖章) │(意见) │(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 │ 审核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 注: 1.凡申请补充养老保险提取比例在5%以内的单位,由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即可实行,同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凡提取比例超过5%以上的单位,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方可实行;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留存。 单位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 人、万元 ┌──┬────────────────┬─────────────┐ │1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人 │ ├──┼────────────────┼─────────────┤ │2 │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 │ 人 │ ├──┼────────────────┼─────────────┤ │3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 万元 │ ├──┼────────────────┼─────────────┤ │4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元 │ ├──┼────────────────┼─────────────┤ │5 │上年末应付工资余额 │ 万元 │ ├──┼────────────────┼─────────────┤ │6 │上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 │ 万元 │ ├──┼────────────────┼─────────────┤ │7 │申请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 │ ├──┴─────────────┬──┴─────────────┤ │区县社保中心意见(盖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盖章)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 审核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注: 1.凡申请补充养老保险提取比例超过5%以上的单位,均需填写此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留存。 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单位性质 单位: 人、万元 ┌──┬────────────────┬─────────────┐ │1 │上年末职工人数 │ │ ├──┼────────────────┼─────────────┤ │2 │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 │ │ ├──┼────────────────┼─────────────┤ │3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 │ ├──┼────────────────┼─────────────┤ │4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 │ ├──┼────────────────┼─────────────┤ │5 │上年末应付工资余额 │ │ ├──┼────────────────┼─────────────┤ │6 │上年末应付福利费余额 │ │ ├──┼────────────────┼─────────────┤ │7 │上年末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余额 │ │ ├──┼────────────────┼─────────────┤ │8 │申请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 ├──┴─────────────┬──┴─────────────┤ │区县社保中心意见(盖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盖章) │ │ │ │ │ │ │ │ │ │ │ │ │ │ 审核人: │ 审核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注: 1.凡申请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留存。 办理程序: 1、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在5%以内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资金状况后,送区县社保中心审批。
2、单位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福利费中提取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在5%以上的,由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3、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的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补充保险,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纳补充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