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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对象

  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比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在改制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属于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员自改制之日起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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