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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养老保险转入武汉缴费指数及计算方法

  关于对市外转入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确定办法

  对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的参保人员,可对转入我市前的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进行补录。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完整、规范地提供转入我市前历年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对应其信息记录的时段,据实计算其记录时段内的实际缴费指数;对于参保人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转入我市前完整、规范的历史缴费基数信息记录的,则区分时段确定其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其中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指数确定为1.0,1998年1月至转入本市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确认,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但不参与缴费指数的计算。

  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转入我市且确定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其1996年1月1日至转入我市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无法提供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基数,此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统一按1.0确定。

   注:

  对于原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提供完整、规范的缴费基数记录信息的,应进行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的补录工作,方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录缴费基数等基本信息时,应核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信息表,根据基本信息表中记录的缴费基数及缴费历史记录情况,完成相关的补录操作;如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提供完整、规范的基本信息表记录时,应联系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查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再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完成相关的补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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