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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审核及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武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的审核及经办程序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时,对于符合上述跨省转移接续条件第1项、第3项和省内转移接续条件第1、第2项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对于按照上述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的其他条件之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以下经办流程及审核办法处理:

  1、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本市就业参保的,先统一为其在本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不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对于经审核符合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

  2、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审核户籍关系后,将临时缴费账户变更为一般缴费账户,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其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应按规定将本市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各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转移至其户籍所地。

  3、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在本市缴费年限满10年”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以最后参保地为时点,逐个审核“返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是否为本市。在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缴费年限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应计算在首次参保地或工作地(以下同)。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4、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因所有参保地都不满10年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逐个审核其所有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都不满10年或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是否为本市。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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