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1、单位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提出认定初步意见,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自受理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 所在单位。
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本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属下列情形的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并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保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工外出或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4)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其他特殊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 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收费标准 :不收费